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东营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3 10:25:39 浏览量: 作者:小编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开发区综合部、教育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研学旅行工作,保障全市研学旅行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现将《东营市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东营市教育局
2021年6月24日
东营市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研学旅行工作,依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2号)、《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教发〔2017〕42号)、《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东营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大力推进研学旅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文旅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开展研学旅行,有利于促进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有利于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从小培养学生的文明旅游意识,养成文明旅游行为习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管理工作。我市中小学赴境外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应当同时符合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我市中小学校研学旅行主要包括知识科普、体验考察、励志拓展、自然观赏等方向,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和培养目标,不同研学旅行方向可以相互融合,并不断扩展延伸,结合学段特点和地域特色,逐步建立起小学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
(一)让广大中小学生在研学旅行中感受祖国大好河山,感受中华优秀文化,感受革命光荣历史,感受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增强对坚定“四个自信”的理解与认同。
(二)让广大中小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促进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探索在研学旅行中嵌入劳动教育的模式,推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与研学旅行有机结合、融合开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劳动教育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指导意见》《东营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实施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精神,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强化劳动教育,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推动学工学农、公益劳动、职业体验等劳动实践的开展。改革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结构,深入推进我市劳动教育实验区、实验校建设工作,包括组织领导、课程建设、师资保障及劳动教育基地(营地)建设等,打造“社会实践大课堂”,有效发挥劳动综合育人功能。
第六条 学校应当以学生发展为本,结合学生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学科教学内容需要,合理安排不同类型的研学旅行主题,科学设计研学旅行路线,注重突出研学旅行的系统性、趣味性、知识性、科学性和专业性,构建研学旅行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七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学生全员参与的原则,并通过整年级、整班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确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的学生,应当由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学习生活。
第八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应当依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和季节特点,一般在每年3至5月、9至11月等6个月中进行。原则上小学3至5年级每学年安排集体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3天;初中6至8年级每学年安排集体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5天;高中1至2年级每学年安排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7天。其他年级可参照执行。
鼓励中小学在寒暑假组织学生参与主题明确的研学旅行夏(冬)令营。
第九条 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以采取自行开展或通过招投标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
(一)学校自行开展的研学旅行,原则上学生人数应在100人以内,时间应在一天之内(不能在外住宿);时间超过一天的研学旅行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研学旅行资质的研学旅行机构组织。
(二)要注重研后延伸。研学旅行后,学校应要求学生按照综合实践具体要求完成实践任务,因地制宜举办各种类型的展示、评选、观摩活动,以增强研学旅行的教育效果,并做好研学旅行的总结和经验推广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由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发改、工信、公安、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金融、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东营市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研学旅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共同保障研学旅行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成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研学旅行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开发区研学旅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县区、开发区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对各学校上报的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审查。
(三)定期检查督导研学旅行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本区域的好典型、好经验,并进行推广。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文旅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旅行社、研学旅行机构等开发富有东营特色的研学旅行课程体系,紧紧围绕黄河文化、孙子文化、海洋文化、石油文化、湿地文化、革命文化、传统文化、吕剧文化、农垦文化、非遗文化等研学旅行资源,开发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机融合、适合东营实际的研学旅行课程,设计主题突出、整合最优的研学旅行线路。推出《东营市研学旅行课程体系概览》等指导性目录,研究开发一批育人效果突出、富有区域特色的研学旅行活动精品课程和精品线路。
第十三条 市、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文旅部门,中小学校、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旅行社、研学旅行机构等,要将研学旅行工作纳入重要的研究内容,以课题研究为引领,探讨推进研学旅行工作的有效模式,研究和解决研学旅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健全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分班级、年级、学校逐级建立家长委员会,邀请家长参与研学旅行全过程,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一)学校或班级家长委员会主导,确定学校研学旅行主题和线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委托旅行社,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负责相关费用的收支并向全体家长公示。
(二)鼓励适当的家长志愿者参与学生研学旅行,对研学旅行全过程中学校、基地(营地)、旅行社、研学旅行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管,配合做好学生活动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中小学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家委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研学旅行实施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学期制定研学旅行计划,开发研学旅行课程,确定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过程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加强研学旅行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等。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市研学旅行协会、市黄河口研学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按照相应职能参与研学旅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社会化管理,开展研学旅行工作实践研究;鼓励学校、基地(营地)、旅行社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发研学旅行课程、线路;支持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服务等。
第四章 资质与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研学旅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旅行社是研学旅行工作的主要承办方,承担研学旅行工作的旅行社须具备AAA以上(包括AAA)资质,且经营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研学工作相关业务。
(一)符合原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LB/T 004—2013)、《旅行社服务通则》(GB/T 31385—2015)、《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380—2015)所规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多次承接大规模中小学生活动或1000人以上中小学生旅行团队经验,购买意外伤害险单人单次不低于25万元,选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企业的旅游包车,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三)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设有研学旅行的专业部门或专职人员。根据研学旅行主题,有完备的研学旅行课程体系和精心设计的研学线路。制定配套活动方案,并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校外教育专家、研学导师、导游等,开展安全教育和防控工作,为中小学生提供研学旅行教育服务和生活保障服务。从业人员应具有应急救护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
(四)市研学旅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东营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旅行社遴选方案》,明确准入标准和考核方法。通过申报、评审、公示、挂牌等程序,遴选一批有资质的旅行社作为我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推荐旅行社,面向社会公布。
(五)对三年内有重大投诉记录、有不良诚信记录、有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社会满意度低的旅行社或其他研学旅行机构,一经认定,应退出研学旅行业务,学校不得与其合作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第十八条 实行研学旅行基地(营地)准入和退出机制。参照《东营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地(营地)准入标准、退出机制和评价体系。
(一)应具备原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T/CATS 002—2019)、《研学旅行指导师(中小学)专业标准》(T/ CATS 001—2019)所规定的研学旅行供应方行业标准。
(二)基地(营地)是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的重要场所,不是单一的旅游场地,要开发研学课程,将研学旅行作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学科实践教育的重要载体。根据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段的研学旅行目标,围绕红色革命传统、祖国美好河山、传统历史文化、现代科技发展、时代社会变迁等内容,开发多种类型的活动课程。
(三)在场所、制度、过程、管理、责任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要有专业的学生研学活动场地,确保学生活动设施安全,特殊设备需具备主管单位的检测验收报告。
(四)须配齐管理人员、活动策划人员、研学导师、讲解员、食宿管理员、安保人员、服务人员等,负责学生的研学旅行课程教学、生活管理和安全保障。
(五)研学旅行营地须能同时容纳200人(含)以上,并具备生活硬件设施,符合安全、卫生和舒适的基本要求。有学生食堂,实行营养配餐,用餐卫生、方便快捷,食堂食品、饮水管理规范、安全;学生宿舍应配有淋浴设施、床铺及床上用品、空调、存储柜等;住宿场所应配有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安全,安排保安人员昼夜值班巡逻,保障学生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六)对研学旅行基地(营地)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符合条件、有重大质量投诉记录、有不良诚信记录、有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社会满意度低的应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展研学旅行业务,学校不得与其合作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第十九条 实行研学旅行导师“持证上岗制度”。研学旅行导师应经过专门培训,且具有有关部门机构颁发的研学导师资格证书。对有重大投诉记录、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主管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不能改正的,建议发证部门机构撤销其研学旅行导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条 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一)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的管理主体为学校,对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为第二责任人。学校每次组织活动都要制订研学旅行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科学有效的研学旅行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工作分工、安全职责和具体负责人。
(二)有针对性地对参与研学旅行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帮助其了解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自护、自救和互救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实施分级备案制度,开展研学旅行15日前,各县区、开发区所辖学校应当向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上报《东营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备案表》和应急预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应当向市教育局上报《东营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备案表》和应急预案。
(四)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方在安全上负有主体责任,投保责任险保险额不得低于60万元/人;凡参与研学旅行活动的当事人必须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凡未提供保险证明的,主管教育部门不予审批。
(五)学校要与参加研学旅行学生家长和委托开展研学旅行的承办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及纠纷处理机制。
(一)文旅部门、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督促用车单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
(二)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研学旅行期间的道路安全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辖区内承担运输任务的有关企业检查学生出行的车、船,保障技术状况良好。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研学旅行交通安全应急演练,增强学生应对交通安全突发事件能力,公安、交通部门积极协助。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研学旅行涉及的住宿、餐饮等公共经营场所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研学旅行住宿宾馆、酒店行业治安管理的指导,依法查处运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导保险行业提供并优化校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相关产品。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应当由学校领导带队,研学旅行实施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参与,按年级或班级统一行动。学校应当为每个班级配备不少于3人的随行人员(随行人员数量与学生数量比例不低于1:15)。
第二十三条 组织研学旅行的中小学校、承办单位及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三方应当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三方在研学旅行活动过程中应当安排安全管理人员随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根据行程安排及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提示与警示。研学旅行承办单位应安排医护人员随行,随行人员应当具备应急知识技能,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实施救援。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级和各县区、开发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逐步建立起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
(一)对义务教育阶段低保户及特困人员子女和高中阶段建档立卡、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特困人员的子女实行研学旅行费用减免政策,按学生所在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地方财政分级给予全额补贴。
(二)文旅部门对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施场馆、景区、景点门票减免政策,爱国主义教育场馆(区、点)门票要按照规定费用全免,其他场馆(区、点)门票优惠价格原则上要低于社会旅游团队价格和单个学生门票的价格。
(三)鼓励保险企业开发针对研学旅行的个性化服务产品,对投保费用实施优惠政策。
(四)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性活动等形式开展研学旅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活动过程中吃住行等费用做到精准核算,并及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研学旅行承办单位应当研究调整收费标准,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给予研学旅行活动特别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确定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后,应当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全体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告知活动方案、安全举措和收费项目等,并取得学生家长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确保研学旅行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外中小学生来我市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享受我市中小学生关于研学旅行活动的交通、门票优惠政策。各旅行社组织市外研学旅行中小学生来我市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经市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按照《东营市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
第七章 工作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教学需要,将研学旅行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积极探索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研学旅行新形式,做到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学校研学旅行工作应当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公益性原则,应当充分体现安全第一、主题明确、考察探究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研学旅行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研学旅行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课程内容、照片影像资料、总结材料、家长反馈资料和对承办单位、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的评价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评价机制,将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成效纳入学校综合考评体系。
(一)学校应当坚持充分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原则,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通过自评、互评和他评进行科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二)教育部门和文旅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制定研学旅行活动的督导方式、评价标准和临检制度,定期对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旅行社、研学旅行机构的课程设置、接待数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督查评价,并建立“优秀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优秀研学旅行社(机构)”“优秀研学旅行导师”“研学旅行示范学校”创建评选表彰制度,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程、线路创新大赛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文旅部门,中小学校、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旅行社、研学旅行机构等,在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中,应当及时加强与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和市研学旅行网站的作用,形成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宣传好典型、好主题、好案例;积极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制作研学旅行产品手册和宣传册,向社会和家长广泛宣传研学旅行的重要意义,为研学旅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我市中小学生与市外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双向交流与合作。
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研学旅行社会组织等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加入研学旅行组织、举办研学旅行推介会、研讨会等多种措施,与外地研学旅行主管部门、研学旅行相关机构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积极推进与外地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全市民办学校和大中院校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
附件:东营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备案表
附件
东营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备案表
学校经办人: 年 月 日
活动时间 | |||
活动地点 | |||
活动内容 | (附具体活动方案) | ||
学生情况 | 参与年级 | 参与人数 | |
参与教师人数 | |||
家长委员会意见 | |||
服务单位 | (附单位资质等相关材料) | ||
活动流程 | (附活动流程表) | ||
经费预算 | |||
主要安全措施 | (附安全应急预案) | ||
学校意见:
校长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