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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教育局、文旅局两部门联合发布《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2-06 07:49:02 浏览量: 作者:中国研学旅行服务网

近日榆林市教育局 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了新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并取消了承办机构的推荐准入制。

新规强调学校自主选择合规机构;明确要求研学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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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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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榆林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实现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基地(营地)”)和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承办第三方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机构(企业)”)运行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质量,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以下简称“研学活动”)是指由教育部门或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以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普及性、公益性为原则,中小学生自愿参加的研究性学习和实践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属地中小学校研学活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文旅部门负责属地机构(企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教育和文旅等部门共同负责属地基地(营地)的评选认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上一级基地(营地)的遴选推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中小学生境内研学实践活动管理,赴境外开展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活动组织

第六条 研学活动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时间内组织,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鼓励将研学活动与思政教育、综合实践、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科学教育等有机融合,紧紧围绕文化传承、革命历史、国防科技、自然科普、劳动实践等主题,有效发挥研学活动实践育人功能。

第七条  研学活动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认定命名的基地(营地)或公益性场馆进行,原则上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每学年组织开展1次,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累计时间一般为小学2到3天、初中3到4天、高中4到5天。小学阶段以乡情县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省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

第八条  研学活动要坚持教育性原则,充分结合县情、校情、生情,合理安排研学活动主题,科学选择路线,促进研学活动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避免出现“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项目及内容不得带有宗教色彩,不得存在变相开展学科或非学科培训行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不得将参与情况与学生升学、毕业挂钩。

第九条 研学实践活动应当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定期对研学实践活动的课程设置、服务质量、实践效果、家长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和调查,不断提升研学实践质量。

第十条  研学活动原则上由学校于每年春秋季开学后1个月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审批材料完成备案,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研学活动一律不准进行;临时性开展的,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备案。研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时间、规模、课程及线路进行,不得擅自增减范围、线路和实践内容,不得产生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研学活动可选择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学校自主选择权。自行开展的要由校级领导带队,按照1:25师生比随行指导教师,并吸收部分学生家长作为志愿者;委托开展的需建立健全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承办机构遴选机制,合理确定具备合法资质、信誉良好、保障能力强的第三方机构(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并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和承办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研学活动从计划准备到组织实施,应全程公开、透明、可监督,保证学生利益,保证家长选择权和知情权,做好前期意见征求和后期反馈工作,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信息化平台等多种形式,告知家长活动的意义、时间和内容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明细、安全责任、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三条  研学活动需明确学校随行教师考核要求和办法,科学合理计算工作量。

第三章  基地(营地)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营地)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具备开展研学活动的场地、人员、课程等条件。未经教育和文旅等行政部门评选认定,不得承接中小学生研学活动。

第十五条  基地(营地)需以传统文化、革命教育、历史遗迹、自然生态、国防科技、现代农业(工业)、影视动漫等为主题,满足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需求。

第十六条  基地(营地)需挖掘提炼本地历史、人文、自然等资源,科学研发符合不同学段学生认知规律和年龄特点及与校内教学有机衔接的实践教育课程,内容不得涉及错误价值观和宗教信仰等,未经评审通过的课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基地(营地)需不断优化软硬件设施设备条件,配齐配足专业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基地(营地)实施动态监管,教育和文旅行政部门联合构建涵盖年检、退出、评价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基地(营地)需履行教育和文旅等行政部门关于研学活动的相关规定,接受研学活动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 机构(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经属地文旅部门备案后可承接榆林市研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机构(企业)需具有承接研学活动能力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有固定经营和办公场所,有研学活动专业部门或专职人员,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无历史犯罪记录,掌握应急救护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

第二十二条  机构(企业)需有明确的活动出行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措施,有处置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办法措施,近三年内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安全责任事故,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与开展活动的基地(营地)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客运公司、医疗单位、餐饮住宿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机构(企业)需有自主开发或联合基地(营地)研发课程能力,有完善的研学活动课程管理制度,提供研学活动成果展示、课程评价和学生家长反馈等平台,对研学活动过程实行管理、监督和改进。

第二十四条  机构(企业)需履行教育和文旅等行政部门关于研学活动的相关规定,接受研学活动全过程监管责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研学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活动前须制定详实的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基地(营地)和机构(企业)针对场所设施、活动项目、食宿交通等依权责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处置预案,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共同建立科学有效的研学实践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六条  研学活动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前通过发放教育手册、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主动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研学活动应为所有参与师生和随行家长购买包含活动全程的专项保险,在活动开展前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与随行家长志愿者签订协议书、与基地(营地)和机构(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纠纷处置等细节。

第二十八条  基地(营地)应确保消防逃生通道和器材符合要求,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并储备一定量的急救物品药品。学校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机构)开展的,应配备随行医护人员和应急物品药品。

第二十九条  研学活动途中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或暴雨、大雪、雾霾、冰雹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取消或中断研学活动(在安全区驻留、返回校园或延期出发),待条件允许时再择日安排。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活动经费,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活动等形式支持研学活动开展,相关费用做到加强核算、专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地(营地)、机构(企业)应通过上墙、设立告示牌等方式,面向社会统一公告学生研学活动项目收费价格及咨询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  研学活动所涉及的吃、住、行、保险等各项费用要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学校在活动前后要及时向家长征求意见建议、开展满意度调查,避免出现高收费、高消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基地(营地)、机构(企业)应依照公开、透明、让利原则,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研学活动食宿、交通、课程、门票等各项收费价格,收取学校集体研学活动的门票、活动费用的价格不得高于社会旅游团队价格或学生门票的价格。基地(营地)应设置一定量的免费课程和项目。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代收活动相关费用必须坚持自愿选择、非营利性原则,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基地(营地)应给予一定程度的费用减免。对于不参加活动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在校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文旅等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同联动,严格落实研学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培育和挖掘一批特色线路和课程,提炼先进典型经验,探索形成中小学生广泛参与、活动品质持续提升、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基础条件保障有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文化氛围健康向上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体系。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文旅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学生及家长正确区分学校组织的研学实践活动和社会上打着研学“幌子”的其他收费活动,做到理性消费、合理消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得与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的基地(营地)、机构(企业)签订合同。严禁基地(营地)和机构(企业)进校园宣传推介课程或组织开展各种“变相”的中小学研学实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基地(营地)、机构(企业)研学活动导师不得一证多挂,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宗教信仰、封建迷信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一)干预学校选择,指定基地(营地)或机构(企业)的;

(二)开展或变相开展中小学生学科培训,违反教育“双减”相关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不履行申报程序或备案,擅自外出的;

(四)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活动时间、地点、外出人员、经费来源或使用标准等审批内容的;

(五)学校工作人员在基地(营地)或机构(企业)领取相关费用或吃回扣的;

(七)安全教育、安全方案流于形式,任务不清,责任不明,未把职责落实到人,造成伤亡责任事故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联合文旅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省市新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榆林市教育局、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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