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5-22 13:32:26 浏览量: 作者:中国研学旅行服务网

征集时间
2026-05-21 00:00:00 至 2026-06-04 00:00:00
征集部门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办教育处)
征集内容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加强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等文件精神,陕西省教育厅起草了《陕西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下方“征集留言”渠道提交意见建议,留言内容请明确涉及条款、修改意见以及修改理由。您也可以填写意见反馈单(附件2),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陕西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办教育处)反馈。
联系人:安航
电话:029-88668637
电子邮箱:mbjyc2008@126.com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陕西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民办教育处)
邮政编码:710061
附件:
1.陕西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单
陕西省教育厅
2026年5月19日
陕西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竞赛活动是指党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为鼓励中小学生完成发展目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举行的竞争性活动,包括比赛、竞赛和以等级评定(不含考级)、分数、排名等方式作为展示结果的竞争性展览、展示、展演、展评、文化节、艺术节等。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省教育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省性竞赛”或“竞赛”)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竞赛。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性竞赛的牵头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性竞赛须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全省性竞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全省性竞赛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或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被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 第七条 举办全省性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或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社会组织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复印件,组织主体(主办方)为社会组织的还应提供社会组织章程;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2.竞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竞赛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至第二十条所列举的事项。 5.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上年度经省教育厅核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九条 自2026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每次申报受理时间为受理当年10月至12月。需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可单独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核。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省性竞赛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省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省性竞赛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根据审核论证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信息在省教育厅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受理和审核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经省教育厅核准举办的全省性竞赛,自省教育厅正式公布全省性竞赛信息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一次(举办市、县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省性竞赛视为同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全省性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六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 第十七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十九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在高校招生中违规使用竞赛结果。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等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组织主体(主办方)应负责对报名参加竞赛的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省性竞赛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在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并印发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公布的清单之外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竞赛,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组织主体(主办方)、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动的,竞赛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其举办的全省性竞赛是否暂停或撤销。对故意隐瞒不报的,撤销组织主体(主办方)举办的全省性竞赛,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主体(主办方)在组织实施全省性竞赛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省教育厅将要求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教育厅致函组织主体(主办方),撤销其竞赛活动,并要求其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撤销的决定等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组织主体(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如需在陕西省举办,省内有关承办或组织实施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提供授权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内由中方机构作为组织主体(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陕西省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跨省域组织的面向全省中小学生的竞赛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管理办法,负责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